【民眾新聞網綜合報導】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務必要先申請復查,待修法通過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已於該處網站建置「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專區,提供復查申請書範例 、常見問答等資料,請民眾多加利用。
該處說明,現行稅法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無法比照免徵,經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違憲。上述交通用地經核課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須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法條通過,才能適用修法後的規定,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處進一步說明,臺北市皆為都市土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被徵收前的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