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林佑濱於112年1月24日在所內擔服備勤勤務時,一名7歲的王姓男童走進派出所向林員表示:『警察叔叔,我撿到這個交給你!』,經林員上前了解狀況,為王姓男童拾獲他人遺失的現金,在阿公的陪同下將現金繳交至派出所。
據林員後續了解,原來是當日中午王姓男童與阿公 (43年次)在百貨公司用餐時,拾獲新臺幣4張1000元與2張100元鈔票(共新臺幣4200元),因家庭及學校教育的耳濡目染下,王童從小就受教導拾金不昧的觀念,便當機立斷的向阿公表示:『撿到東西要送去警察局』。阿公便陪同王姓男童至鄰近派出所報案處理,林員亦依規定在拾得物系統登入資料,並開立拾得物收據予拾得人。林員表示男童年紀輕輕,拾金不昧的處事觀念即深根在心中並能落實執行,對王姓男童的成熟懂事表示高度肯定。
中市警第一分局長吳燕山表示,於「112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期間,警察服務工作24小時不間斷,民眾如拾得遺失物,要立刻送至警察機關,若是在公共場所拾獲,如該場所有管理人,亦可交給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是向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反映,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