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苗栗報導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於本(8)月9日執行巡邏勤務,行經苗栗縣造橋鄉台1線與台13甲線交岔路口時,發現1部營業貨運曳引車的懸掛牌照非比尋常,隨即鳴笛示意駕駛人暫停路旁安全處所接受警方稽查,警方仔細檢視該車牌照,赫然查獲該車係用塑膠底板變造車號。
警方驚覺此事應不單純,立即詢問駕駛人該變造車牌如何取得,蔡姓駕駛人向警方表示:「該曳引車已向監理站申請報廢,但是車輛性能尚堪使用,所以自行使用塑膠底板,並複印原車號製作車牌樣式,再懸掛於曳引車指定位置,始能行駛道路,減少民眾檢舉機率及避免警方發現實施稽查」。
交通警察隊同仁當場與駕駛人共同檢視該曳引車引擎及車身號碼,經比對車牌號碼吻合,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駕駛人變造汽車牌照及使用報廢登記之汽車行駛道路,處罰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萬1,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扣繳牌照及沒入車輛,俾利監理單位辦理後續銷毀事宜。
苗栗縣警察局局長陳武康提醒所有用路人:行駛道路之車輛,應依各現行法令規定申請車輛檢驗、領用牌照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事宜,同時也呼籲駕駛人務必遵守各項法令規定,以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