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稅捐處:放寬增建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認定基準

【民眾新聞網綜合報導】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沒有列入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財政部已放寛可採房屋稅的課稅面積及層數,取代「建物測量成果圖」,來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會依照地上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沒有所有權狀的增建供自用住宅使用,過去需提出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才能將該部分面積及樓層併入計算,不僅費時且增加費用負擔,因此,財政部修正規定,放寬可採「房屋稅籍資料」,也就是增建建物有房屋稅籍者,就可用課稅面積及層數認定,以符簡政便民政策。

舉例來說,某甲持有土地30平方公尺,地上有2層樓建物,1、2樓面積相同,1樓供營業用,2樓屬增建供自住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果增建部分已向稅捐處辦妥房屋稅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稅捐處就會以2樓增建所占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2層)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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