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3日修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12款略以,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教育部表示,今年5月起,各地方政府因所在縣市疫情狀況,逐週宣布暫停實體課程。造成臨時且持續的區域性停課,影響團膳及食材廠商停止供餐,導致食材成本費用損失,惟學校通知暫停相關供餐及食材供應作業,應依契約補償廠商,因此增加費用;考量地方政府及學校恐無力自籌負擔該項經費,各界與朝野黨團來函關心與建議,爰由中央協助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所轄學校,補償5至6月團膳及食材廠商,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及校園防疫措施停餐已備食材損失成本之費用,並參採食材成本之計算補償核實支給,預估補償經費達新臺幣3億元。
此次高中以下學校團膳及食材廠商食材損失費用補償由各地方政府彙整其所轄學校所需經費,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經費申請;主管學校所需經費,由學校向國教署提出經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