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嘉義地方檢察署江炳勳檢察官偵辦嘉義縣六腳鄉前代表會主席等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並取得搜索票後,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持搜索票至被告即前鄉代主席黃○○(下稱被告甲)及其親屬黃○○(下稱被告乙)住處等地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2人及相關證人8人到案偵訊。

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檢具相關情資報請嘉義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再經縝密蒐證後,發現被告甲、乙二人疑似於107年、108年間,藉由民眾抗爭陳情等事由,向某畜牧場要求支付回饋金,而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嫌。經本署江檢察官指揮搜索並漏夜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涉犯前揭罪嫌重大,被告甲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被告乙則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台幣10萬元具保。
嘉義地方檢察署秉持有案必查、有據必辦之原則,嚴懲貪污不法犯罪,期能有效斷絕貪腐,確保政治清明,維護國民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