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 行人仍應禮讓救護車 侮辱公務行為依法究辦!

【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今(26)日媒體刊載「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且嗆聲比不雅手勢,警無法可管」一節,警政署特發新聞稿澄清。

警政署 行人仍應禮讓救護車 侮辱公務行為依法究辦圖內政部警政署提供 彭可翻拍

警政署強調,該行為雖初判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但該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此外,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另依據交通部100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眾,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上述情事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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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可
我是彭可,目前擔任/兩岸時報總社媒體總召/南北傳媒新聞網 北部採訪中心主任/透傳媒新聞網 北部採訪中心主任/亞太新聞 特派記者 KMT客家事務委員會桃園分會 公關長/世界客屬總會桃園分會 監事/台灣微笑愛心文化教育協會 榮譽顧問/中華客家婦女協會 媒體總召/台北市永定縣同鄉會 顧問/世界和平聯合總會-世界公益和平和諧大使 品牌新聞行銷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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