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為強化駕駛人於無號誌路口的停讓意識,確保行人及車輛通行安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於114年3月10日至12日啟動「無號誌路口專案取締行動」,針對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或設有「停」字標誌的路口時,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的違規行為進行嚴格取締。此專案不僅展現政府對路口安全的高度重視,也希望透過執法與宣導並行的方式,加強駕駛人對相關規範的認知,降低交通事故風險。
根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專案執行期間共取締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的違規行為1,052件,較去年同期的704件增加348件。此外,分析114年1月至2月的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數據,該類事故共發生987件,造成3人死亡、984人受傷;相較於113年同期的1,140件事故(4人死亡、1,136人受傷),事故總件數減少153件,死亡人數減少1人,受傷人數減少152人。數據顯示,持續執法與宣導已逐步發揮成效,有助於降低無號誌路口的事故發生率。

警察局強調,駕駛人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或設有「停」字標誌的路口時,應將車輛完全停下,確認左右無來車或行人後再行駛,而行經閃光黃燈號誌的車輛,則應減速慢行,確保安全通過路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的駕駛人,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局長戴台㨗表示,無號誌路口與閃光號誌路口的通行安全,仰賴駕駛人自發遵守交通規則,警察執法的目的並非單純取締,而是希望透過落實管理,促進駕駛人養成良好駕駛習慣,尊重行人路權。他呼籲所有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自身與他人安全的負責態度」,唯有全體駕駛人共同配合,才能打造更安全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