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說明,為達防疫工作之事權統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内、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同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指揮中心指出,指揮中心前於今(110)年5月1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務請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仍請地方政府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又檢疫政策之決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是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地方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決策,始得據以執行,而指揮官近日也公開宣示:「中央決策、地方執行」,此乃權限分際的原則問題。
指揮中心強調,值此疫情嚴峻時刻,對國內跨縣市移動採取人員進出之管制作為,或要求民眾強制篩檢等,均屬全國一致性之重要政策,指揮官再三強調中央與地方應「標準一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防疫原則,且已建立全國疫情會議機制,統合協調,避免各自為政,致生雜沓混亂影響整體防疫,為統一事權並維護法制,不得不撤銷上開違法公告。該等縣政府如仍有地方防疫之特殊需求,請正式提出計畫報請指揮官指示辦理,以符合權責並完備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