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農舍用地臨界臨路 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及永續經營

       有關宜蘭縣政府反對農舍用地臨界臨路,農委會對此表示,興建農舍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為前提,故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以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始能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及農業永續經營。

       農委會強調,「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始得興建農舍。因此,農委會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訂定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並以通函發布計畫書內應載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以符合立法意旨。

       針對「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中明定農舍用地應「臨界、臨路」興建之規定,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農舍用地應臨界臨路之規定,具有杜絕農舍炒作及避免興建農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目的,該函有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所定對下級機關之拘束力。有關宜蘭縣政府於107年2月1日公告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監察院亦表示該要點缺乏法律之授權,顯有以地方政府行政規則之外觀,企圖規避中央政府之監督,應允檢討。

       至於宜蘭縣政府所提農舍如臨界臨路,將阻擋道路視野,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然台灣各地道路、巷道兩旁常有建築物,鮮少有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且配置規定是「農舍用地」臨界臨路,而非「農舍」臨界臨路;是臨「路」,而非臨「路口」。縱使有極特殊個案,也應該在臨路的農舍用地範圍內,退縮合理安全距離,如附圖,而非據此要求農舍要蓋在田中央。

提供興建農舍圖例

附件:
提供興建農舍圖例(https://www.coa.gov.tw/files/news/8127/A01_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