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高場解僱工會幹部案 新北5/19召開2調

圖說:新北市勞工局今日針對美麗華高爾夫球場以併購之名、解僱多名工會幹部成員一案召開調解會議,決議於5月19日上午召開第2次調解會議。〈照片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記者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市勞工局今〈21〉日針對美麗華高爾夫球場以併購之名、解僱多名工會幹部成員一案召開調解會議,讓勞資雙方代表說明主張,歷經長達2小時的折衝,最後決議於5月19日上午召開第2次調解會議。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美麗華高爾夫球場以長年經營虧損為由,於4月8日宣布企業分割,將球場營業分割讓與至旗下新成立且百分之百持股的杏美、美杏及杏中等3家子公司,並將大多數員工轉移至3家子公司,針對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在內的13名員工卻未經留用,被資方片面終止僱傭關係,進而發生爭議。

他說,「企業併購法」所規範商定留用程序的立法目的,係因應企業併購致勞工實質服勞務的對象因實質變更,而保留新舊雇主留用勞工的彈性權限,本案美麗華公司持有3家子公司百分百持股,實屬同一法人,勞工局將行文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瞭解本案資方是否已辦理分割登記。

同時,勞工局也將函請勞動部,針對美麗華引用「企併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不留用勞工,是否有迴避「勞基法」第11條解僱要件及「解僱最後手段原則」,提供適法性解釋。

陳瑞嘉重申,若併購前的母公司,與併購後的子公司間具有「實體同一性」,如董監事過半數以上相同、資本額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出資,或併購後的公司實質為併購前公司所操控等,雖彼此法人格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僱用勞工的雇主並未變動,自無產生企併法所稱「新舊雇主」的情形,併購前的母公司即不得假借企業併購法〈第17條〉終止勞動契約,籲請美麗華資方盡速恢復勞工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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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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