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侵五大迷思

【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根據衛生福利部性侵害案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青少年遭受性侵害案件近幾年都居各年齡層之冠,對此,臺北市政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持續強化校園性侵害防治法紀教育的宣導力度,也不斷修正及增加新型態的宣導案例,然而員警在巡迴宣導中也發現青少年對於性侵害定義及性別暴力議題仍存有部分迷思,導致不知道法律規定、不清楚應該有的身體自主意識,因而發生傷害,在此以學生最多提問的五大迷思來解惑:

迷思一、性器官沒有插入對方的性器官,就不算性侵害 ?
校園性暴力案件常見因為「刺激」、「好奇」而以「玩身體」為樂,或用「身體」來處罰對方等,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例如口交、拿物品插入對方的性器或肛門等,都是屬於性侵害行為,當然不論性別,只要是一方強制與他方的性器接合,也是性侵害行為,因此要有正確的法律觀念,才能清楚分辨與人「身體接觸」及「性接觸」的警戒線為何,避免「玩過頭」造成身心永久的創傷。

迷思二、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性侵害被害人性別統計數據顯示,女性仍為高危險群,而男性被害人數雖僅占1成,但已顯見性侵害案件不僅限於女性,尤其幼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害,隨著網際網路改變了青少年的日常學習與認知,趨使青少年性知識早熟,而法令的改變讓性別自主意識提升,性侵害防治的協助管道也已多元,平時如果碰到相關問題想尋求諮商,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臺灣同志諮詢熱線(02)2392-1970、張老師心理諮商專線1980(服務對象不限性別)、生命線(自殺防治)專線1995、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促進家庭關係)等,另外處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員警也定期接受相關課程訓練,能夠提供被害者完善的保護資源,呼籲當遭遇性侵害情事,請勇敢報案,並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用對的方法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迷思三、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就不算是性侵害?
警方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碰到的是偷嘗禁果被家長知道後憤而報案,但就青少年來說會覺得「我們是男女朋友關係,互相喜歡,互相願意發生性行為,有錯嗎?」,特別要說明的是根據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6歲的人合意性交案件中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未滿18歲的人對未滿16歲的人性交,屬於告訴乃論罪,未滿16歲的一方為被害人,但是如果雙方都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雙方互為加害人也是被害人,雙方家長都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另一種是成年人與未滿16歲的人合意性交的情況,當然也會成立犯罪,因為未滿16歲的人還處在身心發育階段,無法在有關性的自主意願中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而有法律約束。所以即使未滿16歲的人表示性交行為是出於自願的,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所以瞭解法律規定很重要,避免觸法陷入危機。

迷思四、對方有跟我親吻、撫摸身體,要發生性行為時也沒有說不要,這就表示對方願意跟我發生性行為? 
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界線認知不同,不應該預期對方要給予相同的回應,能夠瞭解對方的感受,考量行為是否適當,就是尊重的表現,警察處理案件實務經驗發現原本雙方互有意願發生性行為,但是在過程中有一方不想繼續而拒絕,另一方如果不停止,違反對方意願繼續性行為,將要負起法律責任,當然也要提醒當對方的行為已經讓自己感到不舒服時,明確的說明「不要這樣做」、「我不喜歡」、「不想」、「不要」,切勿以半推半就的心理忍受,不然對方會覺得理所當然。

迷思五、我不敢、也不想報案,因為大家會知道?
妨害性自主案件是保密案件,警察對於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身分會以代號表示,在處理案件時也會在充分隱密、不受干擾的處所,保護被害人避免二度傷害,然而報案程序或協助管道不會因為性別而有所不同,再次提醒如果有發生性侵害情事,找一件外套裹身,不要淋浴沖洗、更衣、也儘量不要洗手、刷牙、如廁,請親友陪同到醫院檢查傷處,並且立即報案交由警方處理,保留現場跡證、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等,由公權力介入偵辦,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並列入管制對象,輔以專業的行為治療矯正,減少再犯危機,避免出現下一個受害者,被害人也能受到安置庇護及就學、就業及心理輔導等各種保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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