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記者蔡昀臻
據經濟部能源署統計,新北市約3分之1的住戶仍使用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為保障超過50萬用戶的消費權益,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會同市府經濟發展局調查轄內13家瓦斯分裝場,查獲1家業者共計3桶瓦斯鋼瓶灌裝重量短少超過法令容許範圍,除當場將瓦斯鋼瓶封口戳破請其重新灌裝外,仍將會依石油管理法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消保官表示,本次抽驗之重點在於瓦斯鋼瓶之重量是否與標示之灌裝重量相符,共計查核本市13家瓦斯分裝場共計203桶家用16及20公斤重之桶裝瓦斯。依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其容許誤差範圍為百分之1,並加計50公克,結果查獲星海石油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6桶中有3桶灌裝重量不足且超過法定容許誤差範圍。
業者雖解釋可能因員工輸入瓦斯鋼瓶空桶重量錯誤、操作過程不當或環境因素影響,絕非蓄意偷斤減兩,但稽查人員除當場將瓦斯鋼瓶封口戳破請其重新灌裝外,仍將會依石油管理法第47 條第6款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消保官補充指出,桶裝瓦斯常發生之消費爭議主要為瓦斯鋼瓶之退款爭議,消費者如因搬家或改用天然瓦斯而無使用原有瓦斯鋼瓶之必要,就會向瓦斯行請求退還鋼瓶並取回款項,瓦斯行則往往強調瓦斯鋼瓶當初已買斷而無義務買回,或要求消費者提出多年前的押金收據憑證,或以瓦斯鋼瓶過期而要收取檢驗費,消費者感到被瓦斯行刁難而提出消費申訴。
消保官強調,自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公告修正,明訂供應容器設備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但消費者使用同一容器超過1年才返還的話,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之規定,就算這些規定未記載於雙方使用的定型化契約,仍然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此類爭議已大幅減少。
為保障桶裝瓦斯消費者之權益,消保官及經濟發展局仍將持續抽查瓦斯分裝場及瓦斯行之桶裝瓦斯是否有灌裝不足之情形。消費者如向瓦斯行請求退還瓦斯鋼瓶發生爭議,可先向當地消防隊尋求協助,若無法解決,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