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本案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局偵查第七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共組專案小組,查獲犯嫌王某等6人獨厚特定公司以低價向被害公司購買該公司獨家代理之化工產品,再轉售予該公司原客戶,涉嫌刑法背信罪。
本案被害A公司曾要求所有員工均須簽署「禁止進行與公司有利益衝突行為」之文件以保護公司利益,該公司前資深業務王某、業務經理鄭某竟違反規定,自105年初起,利用可獨自決定產品售價之業務權限,與合作多年之B公司總經理柯某合謀安排多筆過水交易,將被害A公司獨家代理之化工產品先以低價售予採購業績不穩定之新客戶C公司,再由該新客戶以不符商業交易邏輯之新臺幣1元價差將產品轉售予另一家D公司,最後D公司再轉售予向被害A公司穩定採購之舊客戶E公司,致使該舊客戶E公司不與被害A公司交易,犯嫌王某等人從中賺取價差並收取回扣,不當獲利至少新臺幣178萬元。
刑事警察局分析相關資料,認王嫌等6人確實涉有嫌疑,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於109年9月25日至王嫌等6人住處、公司搜索並查扣渠等持用手機、發票、進出貨單、交易明細相關文件等證物一批;偵詢後依違反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將王嫌等6人送至臺北地檢署複訊。
刑事警察局呼籲,任何經濟活動應加強各項風險控管及監理機制,防止內神通外鬼,降低對內部產生危害,建立複審制度,避免損害發生,以維護社會大眾對公司品牌之信任。
圖說:發言人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副大隊長徐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