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滿6年,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相關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符合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自住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優惠稅率10%課稅
為保障自住需求及避免投機行為,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出售自住房地時,須同時符合上開條件,方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