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診者健康條件須符合年齡<65歲之無症狀或輕症,且無懷孕或洗腎。同住未確診者年齡<65歲,且無懷孕或洗腎。除因必要之照護或被照護需求,確診者不得與65歲以上、懷孕或洗腎之未確診者同戶隔離。
二、居家環境條件:
(一) 境外移入個案:
1. 符合1人1戶條件在宅檢疫期間或期滿前確診者,繼續在宅隔離(同住有多名確診者或有必要之照護或被照護需求時,得多人1戶,餘同戶內不得有未確診者)。
2. 完成居家檢疫返家後確診者,得適用本土個案之居家環境條件。
3. 其餘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原則不適用居家照護。
(二) 本土個案:
1. 符合1人1室(單獨房間含衛浴)為原則,同為確診者得多人1室。每次浴廁使用後均適當清消,可於無獨立衛浴房間隔離。解隔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2. 同住之未確診者:於同戶其他房間居家隔離,同戶隔離之未確診者原則不超過4人。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隔離期間原則第5、10天(如有新增確診個案則改為每3天)進行家用快篩。解隔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7天進行家用快篩。
三、居家照護之個案管理模式
(一) 隔離啟動:符合上述條件確診者,由地方政府開立電子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通知個案在家隔離,並以電子圍籬進行管制,輔以雙向簡訊進行追蹤關懷。
(二) 隔離期間:
1. 地方政府整合各單位成立「COVID-19個案關懷服務中心」進行評估關懷及發送快篩試劑,必要時提供血氧機或安排遠距醫療、後送就醫等事宜。
2. 確診個案於隔離期間請參照「COVID-19確診個案注意事項」(內容持續修訂中),特別注意:
(1) 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自填版疫調單」,自主回報症狀、風險因子、密切接觸者;並聯繫密切接觸者,請其自我篩檢、自我健康監測10天。
(2) 務必觀察自身症狀變化,若出現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等症狀,立即撥打119、衛生局或1922。
(3) 有其他症狀或醫療諮詢需求,請以手機APP或電話專線聯繫遠距醫療或居家照護醫療團隊評估。
3. 同住之未確診者,請另參照「COVID-19接觸者注意事項」及「我該如何照顧家中的COVID-19確診病患」(內容持續修訂中),特別注意:
(1) 注意自身健康狀況,監測是否出現發燒、咳嗽、呼吸急促等相關症狀。
(2) 在家中請單獨一人一室,儘量和家人使用不同的衛浴設備,不要離開房間。如需共用衛浴設備,請於浴厠備妥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於確診者及同住者每次使用後進行消毒。
(3) 家中共用空間儘量對戶外開窗確保空氣流通。每天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所有經常觸摸的物體表面。
(4) 確診病患若離開個人房間使用浴廁須佩戴口罩。同住者因必要之照顧需求須進入確診者房間或接觸確診者時,雙方均須佩戴口罩,並於照顧確診者前後均需執行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三) 解隔條件:
1. 確診者: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得解除隔離,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1) 有症狀者,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
(2) 距發病日或採檢日第10天以上之家用快篩陰性,或前述快篩持續陽性但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30。
2. 同住之未確診者:距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滿10天,且所有同戶隔離者(含尚未解隔之確診者)快篩均陰性時,同戶隔離之未確診者全數解除隔離,並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7天進行家用快篩。前述快篩持續陽性但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30者,視為陰性符合解隔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