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今(30)日公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預訂於111年1月1日實施。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移工申請結核病都治條件」及「防疫期間調整移工健檢期限之法源依據」等事項,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疾管署說明,結核病為結核桿菌感染所造成的慢性傳染病,目前抗結核藥物效果良好,連續服藥14天後的傳染力可大幅下降;透過移工主動配合、雇主支持,再加上結核病都治關懷員等衛生單位人員持續關心移工確實規則服藥,幾乎可以痊癒,且治療期間亦可正常工作與生活作息;此外,罹患結核病之移工若於國內完成治療,除能避免疾病持續傳播,維護員工健康外,亦不影響雇主勞動力需求。本辦法修正後,移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除外)或漢生病,且本人同意留臺配合按規治療者,雇主應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送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共同落實社區防疫。

疾管署指出,本辦法另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所需,調整移工健檢期限」及「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及30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3個月者,免辦該次定期健檢」等規定;且回溯至自110年5月19日施行,以避免部分移工需於短期間內重複健檢,並能兼顧防疫安全。

為利雇主(仲介)能瞭解本辦法修正後實務作業,疾病管制署提供「移工罹患結核病申請留臺治療」宣導海報、「認識結核病的問與答」多國語言宣導單張及宣導影片等相關衛教素材,並建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 ; 首頁>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最新消息)供下載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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