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處加強清查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民眾新聞網綜合報導】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或各級學校等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使用情形。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受贈而免稅之列管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將會被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並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類此案例,該處舉例說明,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受贈土地時,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嗣後將該土地無償提供他人辦理與事業無關之營業使用,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稽徵機關除將追繳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外,另再裁處2倍即1,000萬元的罰鍰。該處特別提醒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務必依規定管理、使用其受贈土地,以免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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