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為防範無牌車輛占用公共空間,苗栗縣警察局配合縣府政策,持續加強查處停放道路之無牌車輛,以杜絕停車亂象,還縣民一個優質的停車空間與市容。
警察局表示,無牌車輛占用道路,不僅破壞停車秩序,更影響其他用路人的權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處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至1萬800元罰鍰,車輛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另車主領車時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移置費100元,保管費每日50元,小客(貨)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移置費600元,保管費每日100元。

無牌車輛稽查工作,將對縣內路邊停車格、住宅騎樓人行道等道路範圍進行巡檢,一經發現牌照違規車輛,即予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發現為廢棄車輛者,則由環境保護局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辦理。針對無牌及廢棄車輛之查報雙管齊下,展現縣府整頓市容與交通秩序的決心。
苗栗縣警察局統計去(113)年舉發無牌等牌照違規並經移置保管車輛就有141件,呼籲車主務必依法辦理車輛登記並懸掛號牌,勿將無牌車輛停放公共空間。而民眾若發現無牌車輛停放在道路上,可撥打110報案專線,警方將立即派員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