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無號誌路口常因駕駛未依規定停讓,造成嚴重傷亡事故,為防制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規劃自113年9月23日起至27日(連續5天)針對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或閃紅燈未停等違規執行專案取締,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根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113年1月至8月,屏東縣在無號誌路口及閃光號誌路口發生因未停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共計3,220件,其中26人死亡,4,634人受傷;與112年同期相比,交通事故發生件數減少340件,但死亡人數增加9人,受傷人數減少431人,數據反映出,部分民眾在路權觀念上仍有不足,並且容易在路口爭快行駛。
警察局強調,駕駛人於路口看到紅燈閃爍的「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為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而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之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以策安全。若違反上述情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如違反上述情節,將依同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局長戴台㨗指出,無號誌路口的支道車輛必須停車再行駛的規定並非新政策,這一要求已經在交通安全宣導中推行多年;針對網路上流傳的「停車時必須雙腳著地或停留3秒」的說法,並不屬實。實際上,停車的關鍵在於將車輛完全停止,並仔細確認左右無來車後再繼續行駛。警察局希望通過持續加強宣導和執法,進一步提高駕駛人在路口停車讓行的觀念及對路權的重視,以提升整體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