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於109年間接獲情資,顯示有不法集團從事地下匯兌工作,經分析比對相關涉案匯款帳戶金流,發現謝男等人涉嫌從事中國大陸、泰國及越南等國與我國境內資金之異地收付與換匯等地下匯兌行為。
本案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黃股姜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數月之蒐證後,偵知謝姓犯嫌等10人自109年8月初起涉嫌經營地下匯兌或擔任地下匯兌集團之外務車手,於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地區,向地下匯兌客戶交付及收取款項,並透過境外及境內之銀行帳戶或現金之資金操作,協助客戶將境內之新臺幣換算成人民幣、泰銖或越南盾於境外交付、匯出,或協助客戶將境外人民幣、泰銖或越南盾換算成新臺幣並於境內支付,據統計經手金額高達新臺幣7億元左右,不法所得約新臺幣500萬元,其行為實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
案經蒐證完備後,於110年3月22日由姜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第七大隊,並會同嘉義市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等多個單位,在雲林縣、嘉義市及高雄市等地同步執行拘提及搜索勤務,查獲謝嫌等10人到案,並查扣新臺幣現金855萬2,000元、汽車3部、手機14支、電腦2台等贓證物,且於偵詢後將謝男等10人以涉嫌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解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次於打擊地下匯兌專案期間破獲該地下匯兌集團,除有效阻斷不法分子之銷贓及洗錢管道,亦防止可疑之境外資金流入我國影響金融秩序或從事不法活動,刑事警察局在此呼籲民眾進行跨境匯款應尋正當合法之管道才有保障,不可貪圖一時之便或為節省手續費及匯差而委託地下匯兌辦理交易,稍有不慎恐血本無歸。
圖說:發言人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長黃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