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過去警察機關受理報案證明單據,因案類別不同區分有刑案三聯單、失車四聯單及其他案類二聯單等報案證明,以致部分民眾在警察機關報案時,因案類不同而無法取得三聯單產生吃案疑義,警政署為能簡化報案流程及整合各類表單,減少民眾因各類受理案件單據不同之疑問,規劃整合受理報案系統所帶出之三聯單、四聯單及受理報案紀錄表等格式,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國警察機關自110年2月22日上午9時起啟用試辦,並在3月1日正式實施。
警政署表示,各類受理報案證明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一來減少第一線員警受理案件時,須另向民眾解釋非開立三聯單之問題,二來在不變更受理報案流程下,列印統一格式之證明單交予報案人,將大幅提升受理案件順暢度。
此次警察機關開立給予民眾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重大變革,即簡化報案流程及整合各類表單,也透過給予民眾證明單,避免員警匿報刑案,民眾得依單據查詢,促使員警後續積極處理案件,報案證明格式統一,讓民眾能「一張表單,權益心安」。
圖說一:發言人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鄧學鑫。
圖說二:說明人刑事警察局偵查科長詹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