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儷絲 李振麟 /宜蘭報導
近日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有關市售食品外包裝標示未完整揭露過敏原資訊。衛生福利部業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產製之包裝食品,強制標示項目由原先的6項調整為11項。
衛生局徐迺維局長再次重申,食品業者製售食品務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不符規定產品並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可至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查詢,或洽詢食品標示諮詢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也可以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衛生局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選購前請看清楚食品外包裝標示之資訊,依需要做選擇。如有食品衛生相關問題,可撥打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933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