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的標籤夠多了、撕下汙名化

文、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 李振麟

日前綜藝天王吳宗憲接受採訪時提醒「…… 訕笑身障人士是不可以的,不對的,你可以找正常人來演神經病OK,但是你不可以叫神經病去演神經病」。這段看似為身障者的呼籲,但也是再一次的把精神疾病(神經病)貼了標籤…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表示,請別再用「精神障礙、精神疾病」來形容、譬喻各種不當行為、危險和暴力,來加深社會對「精神障礙、精神疾病」負面印象,例如:前一陣子引發熱議的「本車駕駛/騎士患有精神疾病」的汽/機車貼,把精神疾病做成KUSO車貼在市面上販賣,在路上趴趴GO,也無「法」可擋,這些標籤讓「精神障礙者、精神疾病者」在生活上受到各種歧視與社會排除,讓有心理健康需求的人不敢光明正大求助資源,「精神障礙、精神疾病」不缺被貼標籤,缺的是不要再複製標籤,以及願意一起撕下標籤的人。

國內雖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精神衛生法》第38條強調「…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規定,並要求撤下相關報導、出版品,以防止擴大誤導閱聽者對精神障礙者產生偏見與歧視,而造成人權損害或剝奪平等權。心理健康司在2014年也公布『媒體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之說帖』,但這些法律大多在督促與約束傳播媒體。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好笑也需要底線,無論是哪一種形式,都需要重視「標籤、偏見與歧視」等言論對他人產生的效應,或許只是一個好笑而已,為何那麼高標準的被看待,是因為那會帶來幾千、幾萬的流量,24小時影片隨時點開就播放,將大家多年致力於去汙名、改變刻板印象的一切努力化為零,道德標準高是因為如此,沒有別的。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指出,理解「強調人權與尊嚴」,是為了避免歧視所帶來的生活負面影響,儘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國內施行九年多,但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和不平等. 對待的情形仍是處處可見。如果社會仍不時將障礙特質的名詞,使用在對他人訕笑、怒罵、貶抑等,很顯然政府需要做更多社會教育、意識提升,我們也希望呼籲公眾人物、自媒體經營者,應學習、做功課在如何避免造成歧視、貼標籤、汙名化的言論,也呼籲消費者避免購買造成歧視、貼標籤、汙名化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