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每一個人的聲音和選擇都能夠影響國家的未來。而這份影響力,並不僅僅體現在選舉的投票中。正如尼爾·亨德森所言:『參與政治選舉,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這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因此,了解並遵守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的相關規定,就是我們行使公民權利的一種方式。讓我們一起,用心參與,影響國家的明天。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我們不僅需要知道應該做什麼,更需要知道應該先做什麼。在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的提出過程中,
中選會說明,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中選會受理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申請後,即應依該條規定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被連署人應於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同辦法第6條第3項也規定,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中選會表示,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自112年9月19日至11月2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被連署人應於上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書件,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或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寄交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自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