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與內政部協商警察輪班輪休新制 修正保障員警勤務彈性

圖: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行政院人事總處昨(6)日赴苗栗縣警局,由內政部人事處、警政署相關單位陪同,針對今(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輪班輪休服勤新制運作情形聽取簡報後,至竹南分局實地訪視工作環境與勤務執行方式,討論有關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彈性延長辦公時數每個月不得超過80小時、輪班輪休人員於辦公日中至少應有連續1個小時之休息,更換班次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等重點,了解新制實施遭遇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案,並與第一線員警意見交流。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服勤新制自今年1月實施以來,警政署在接獲各地警察機關反映新制限縮員警服勤時數,影響轄區治安維護與勤務運作,經警政署向內政部人事處反映,於日前獲內政部核定新修正「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自112年9月1日起實施。

圖: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為,執行第5點、第6點特殊勤務服勤人員,適度調整其每月超勤時數至100小時,採「逐月管控」的方式,並取消3個月不得超過240小時的限制。第5點相關人員包括一、實際擔負內部管理及應變處置之主管勤務。二、刑事警察單位執行刑案偵查或其他單位受檢察官指揮辦案之勤務。三、執行環保、食安等相關法令案件之勤務。四、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五、偵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案件。第6點為,一、執行特種勤務、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之勤務。二、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立法委員或經警察機關審定有危安顧慮特定對象安全警衛之勤務。三、執行聚眾防處之勤務。四、執行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治安維護之勤務。五、偵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專案,或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之勤務。六、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山域搜救之勤務。七、執行經內政部指派之勤務。(如隨扈人員、執行特種勤務、執行聚眾防處、執行選舉等勤務)。另外,第8點: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執行第5點、第6點及值宿所之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讓外勤單位勤務規劃更具彈性。

由於警察機關之勤務強度、密度,有別於其他行政機關,或因臨時性、突發性之事件影響正常勤休時間甚或逾越正常法定時數,部分人員因執行連續性、專責性之勤務而有單月超時服勤時數較高等情形,在實務運作上應更有彈性。此次新修正要點,考量警察機關任務分配及工作性質差異性,有條件放寬超勤時數,解決實務運作的問題;另將值宿所換班休息時數由11小時調整為8小時,給予人數較少之值宿所勤務運作有更大的彈性,整體而言,對於大法官釋字第785號函保障員警健康權之意旨及兼顧治安維護,有正面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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