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行政院自今年4月6日起後續召開4次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花蓮縣政府於7月11日邀集有關單位一同開會討論縣內沙灘車管理分工議題,縣政府決議將整合各局處及各中央單位,採混合編組方式加強稽查相關違法行為。
新城警分局表示,由於沙灘車並非屬專供載運人客或貨物之交通運輸車輛,依法不得行駛道路,針對沙灘車違規行駛道路,經統計今年1月迄今共計取締19件,分局未來除了配合縣政府與相關單位共同執法外,也將持續加強巡邏,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直接取締舉發,同時亦會強化宣導力度,提醒民眾切勿將沙灘車行駛道路,以免受罰。
新城警分局長吳思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2條之1規定,沙灘車為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器具,如有違規行駛道路的行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提醒民眾勿有違規行為,以保障你我用路權益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