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地方檢察署蔡明峰檢察官偵辦苗栗縣苑裡鎮劉姓前鎮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自昨(5)日凌晨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臺北市調查處、臺中市調查處及中部機動工作站,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苑裡鎮農會、劉姓前鎮長父子住處、相關借牌投標廠商等10處地點執行搜索,並通知(傳喚)劉姓前鎮長父子等共16人到案詢問(及訊問)。迄於今(6)日凌晨2時許,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以劉姓前鎮長涉嫌圖利、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等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訊問後,於今(6)日下午裁定羈押禁見。
本案係於111年1月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檢具相關資料報告本署,經本署指派劉偉誠主任檢察官、蔡明峰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後,蒐證逾一年期間,發現劉姓前鎮長任職苑裡鎮長(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5日)期間,與其家人疑有共同借牌、詐術投標、利用實質掌握之人頭公司投標苑裡鎮公所工程、向廠商索賄等嫌疑。為釐清相關案情,於昨(5)凌晨發動此次搜索、通知(傳喚)訊問行動。檢察官於今(6)日凌晨偵訊後,認劉姓前鎮長涉嫌以實質掌握之人頭廠商投標苑裡鎮公所相關工程、向廠商要求賄賂、詐術投標、借牌投標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圖利及職務要求賄賂等罪嫌,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子劉姓被告雖係共犯,但無羈押必要,檢察官訊後諭知以新台幣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另苑裡鎮公所建設課鄭姓課員、涉案廠商等人則分別諭知以5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本署仍將就案情尚未完全明朗部分,縝密蒐證,以期毋枉毋縱。
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於承辦相關公務採購或公共工程,更應珍惜公共財物及相關資源,使之發揮最大公共效益,用以造福鄉里。本署轄區內任何公職人員所涉貪瀆不法案件,本署仍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以辦案為反貪的最有力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