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為展現政府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死傷的決心,日前交通部於112年3月31日修正公布,將汽車不禮讓行人罰鍰,不分大車或小車型,一律以最重的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開罰;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於112年4月1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待公布後施行,其中修正內容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
重點說明如下:
為達到強化路口停讓以保護行人的目的,提高不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不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不停讓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有關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原則,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範:「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的行進方向小於3公尺(約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就會被認定不禮讓行人」,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符合上揭情狀時,汽機車都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5月1日起,實施全國「路口不停讓行人大執法」,執法4大重點項目為「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另自5月22日起至6月5日止,推動全國第二波「行人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延續第一波重點執法項目,警察局已縝密規劃配合執行,並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希望提升用路人守法觀念;自5月執行專案迄今,針對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計315件、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取締計271件、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取締計1,133件及道路障礙取締計24件,共計1,743件。
苗栗縣警察局局長莊勝雄特別呼籲汽車駕駛人行經路口行人穿越道務必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行人行經路口也須遵守號誌、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用路人應遵守路權規定外,並應養成「路口慢、看、停」觀念,慢:「接近路口,減速慢行」;看:「隨時擺頭查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讓行人穿越道的行人先行」;警察局將持續強化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行人違規及違規停車等交通違規,並加強路口交通安全宣導,建立駕駛人「停讓」觀念,保障行人通行安全。